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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类法规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财政部 时间:2022-12-31 17:19:25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中西部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办法的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普通高中事业发展、基本办学条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地方努力程度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投入因素/∑有关省份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区、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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